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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可乐加水

[热点] 乡亲们呐,关于曲俊业的帖子,我们惹事了,大家进来看看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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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0 17:5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友情提示:风趣爱康(www.iKang.org)是类风湿公益论坛,网友言论只代表本人观点,请大家文明发言!
其实还是看到他那个网站就很生气。。。还说自己有多厉害。。。我K。。。。厉害的就可以打救地球上所有RA了。。。还口口声声。。那么张扬地说可以治愈RA!!还治愈呢!你说是不是一点也不靠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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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0 18:0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治愈!!!!治愈!!!!不是一般的不靠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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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0 18: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9楼 散木 的帖子

散木及广大病友你们好:
首先我不清楚论坛不允许私下交流,为此对我的行为表示歉意。我的本意是因为我工作太忙不可能长时间在线,我想让散木给我发邮件详细说明情况,然后我再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我是一名执业律师,妻子三年前患病,后读过散木的文章使我们增强了战胜疾病的信心,同时为散木的精神所感动,因我经常出差加之妻子的病非常轻微,所以近半年没有到论坛浏览,今天有点闲暇看到了可乐的帖子,我不了解您们到底对那位医生做了什么说了什么但我可以给出一下建议,欢迎理智的朋友指正: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
侵权?
  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
处理: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
他人名誉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
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因此您们可以对某人、某药物提出合理的怀疑并力求用客观的语言来表述,但不要说“骗子”“神棍”等侮辱性词语,因为根据上述规定即使某人、某药物确实是夸大甚至虚假,我们也不能侮辱其人格,我们可以通过正当渠道提出控告,而不能用“以暴制暴”的方法,我们的侮辱性语言侵犯了别人的名誉权。

2.我不清楚您们论坛是什么性质,根据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在涉及网络侵权案件中,如果被侵权人明确告知了网站侵权事实,而网站不予删除的话,如最后法院认定侵权成立,网站是负连带责任的。如网站及时删除了侵权文章,那么就由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承担责任。上述责任成立的前提是构成侵权啊,网友们不要误解。

3.因此我建议删除论坛上的侮辱性语言,可以保留合理怀疑的意见。同时网友们也不必担心,一个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是否主张权利救济,他会考虑许多因素,但我们应该尽量保持我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为了论坛的长治久安,为了给病友们保留一座精神家园!

欢迎理智的批评与意见,不接受无根据的猜测。
我有事需要下线了,晚上回来在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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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0 18:2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倒认为不用怕,他若告我们,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类风湿及其治疗方法。

他有证据医好类风湿,那类风湿患者受益。若不然,会让更多的患者避免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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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0 18:2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楼上的!

首先感谢你在百忙中的敬业精神以及助人为乐的优秀品质。不过,本来的芝麻也让你变成西瓜了。没必要的事还是不做为好,让某些人去申诉好了,最好去法院,但我想他们不会这么做的,因为这样反而对他们不利。

本人从来不会无根据的猜测,只是推测,而且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最有利的而已。
1、注册日期是今天,是在看到这个帖子之后才注册的,而且只回复了这一条,却说有半年了没来了。当然也存在两种其他的情况--以前注册过ID但忘记了或者不需要注册只是浏览所需信息而已。
2、“麻烦”这个词用得很奇怪。根据相关的职业经验,如果不经过调查,甚至在后来还提到“不了解您们到底对那位医生做了什么说了什么”,又怎么确定这是件“麻烦”事?很容易让人误会是有人希望这件事变得“麻烦”而在危言耸听而已。
3、最让人起疑的--为什么要和散木在私下谈呢?如果真的是想提出建议来解决所谓的问题,找管理员不是更好一些吗?当然存在另一种情况就是散木是版主,在康友中资历深也较有威信。这样想又存在另一个问题,如果说服散木或者让散木接受某种建议,那么说服其他人就变得相对容易了。那么散木怎么变成问题的关键呢?让人很容易联想到某人是在来到爱康后做所谓的取证工作,而看到引起这件所谓的“麻烦”事的那个著名的帖子标题最后写着【质疑版——散木编辑】而产生了误解,才误认为散木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综上所述,本人在诸多可疑性存在的情况下做出了对论坛最有利的合理推测而已。当然也许推测是不准确的,所以只是疑问。

[ 本帖最后由 另类人 于 2008-11-10 19:3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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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0 19: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43楼的话有道理,尽管我们置疑曲的治疗水平,但是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他的说辞夸大甚至虚假之前,康友们还是谨慎使用“骗子”之类的字眼,不要给论坛带来不必要的法律上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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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0 23: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KAO,不会吧,今天很忙,一天没来了,出那么大的事了?

这社会真的让我无语!

那神秘人士出现得太巧了!

狼可以用法律武器来把自己说成羊。

没有天理!黑!还让不让人呼吸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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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0 23:4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乐,这助理调查清楚了吗?他怎么证明自己就是曲俊业的助理?我也可以说我是曲俊业的助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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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05:27:17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乐别担心,我的第一感觉就是:他们心虚了。它如果真如它所说的那样有水平,还担心一个小小的爱康论坛的几个人的评论?央视的宣传那力度可大多了啊,还在乎我们这点点影响吗?所谓人正不怕影子斜,它要真的有真材实料的话就应该让事实说话,而不应该像现在这样容不得别人的评论,动辄就删贴和吓唬人,我看还是猫腻比较多。
另外,我们康友只要没有用带有人身攻击的字眼去评论,我看就根本没有犯法,也用不着搭理它!那什么助理说不定是哪个吃饱了撑的来开的玩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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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1 09:0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他发电子邮件给我的。是不是曲俊业助理我不知道,但是有一点肯定,确实是他们的人,就是他专门到各个论坛发曲俊业广告的。包括他们自己的论坛也有他发的宣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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